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精神卫生法今实施 大量条款确保患者权益
新闻来源:    点击数:1892    更新时间:2013-5-2    收藏此页
     长江商报消息 或终结“被精神病”,心理咨询师也不得从事心理诊疗

  酝酿27年,我国首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益的法律——《精神卫生法》今起开始实施,将有效保护患者权益,防止患者“被精神病”。此外新法规规定,心理咨询师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、治疗,歧视和侮辱患者也属违法行为。

  据武汉市统计,截至2010年全市重性精神障碍者约12万人,其中10%有暴力行为倾向,轻性精神障碍者达数十万。近年来,“武疯子”伤人事件屡有发生,也有“被精神病”患者强行被收入院。

  省中医院精神科教授肖代齐介绍,精神分裂症、妄想性障碍、癫痫性精神病、分裂情感性障碍、双向情感障碍、精神发育迟滞等六种精神障碍可收入院,但这些患者及其家属可对诊断提出异议,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。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,可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。

  也就是说,收入院的门槛提高了,可以避免出现“被精神病”。新法规规定只有当疑似患者有伤害自身、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和风险,应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。若已经发生伤害自身行为,监护人不同意的,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。

  目前,武汉市各类心理咨询公司不少,多半工作人员仅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,而非精神科医生。专家介绍,部分公司为了招揽生意,给咨询者开处方,甚至进行外科治疗,存在滥用药风险。

  对此,新法规对于心理咨询、心理治疗和精神障碍治疗三者进行明确区分,提出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、治疗。此外,侵害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,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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